时间:2016-04-08 19:57: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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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米脂县孕妇被护栏卡住脖子导致死亡的事件在网上传播,一次事故三条生命,令人扼腕叹息。搜索网上消息,竟然发现护栏夺命事件并非个例,北京等地也有发生。警方已初步判断这属于意外事故,排除他杀嫌疑。
那么谁又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呢?
笔者多年前曾代理两起案件,一个是骑自行车的人因为下水道井盖丢失摔伤,一个是骑电动车撞在了马路中间的电线杆上,被告均为公用事业管理局,最终都获得了赔偿。下水道、马路也都是公用设施,因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伤的,公用事业管理局和产权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护栏无疑也属于公共设施,既然护栏是造成事故的元凶,那就反过来证明护栏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多地发生护栏伤人事故后,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消除隐患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一句意外事故就能遮盖过去的。
护栏导致人员死亡证明 护栏的设计存在一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缺陷,所以护栏的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应之处设置“禁止依靠”等警示标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被侵权人负有安保义务。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的缺陷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已投入流通的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管理部门不作为,放任意外事故频发,主观上缺少积极性,客观上没有任何的行动,这样的思维和作风,发生意外事故也就不觉意外了。护栏存在缺陷,弥补起来也没什么困难吧,要不把护栏加宽,要不就把护栏顶端做成平面。当然,我们自己也应当加倍小心,要想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还是离护栏远一点为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