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店卖一瓶假酒被索赔6万元
时间:2016-03-02 23:02:3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本报讯 远在四川的剑南春酒厂在获悉本市浦东新区一家烟酒商店售卖假冒剑南春酒后,委托公证人员一同进入这家商店,购买了这样一瓶假酒。在确认无误后,公证人员将假酒进行了封存。随后,剑南春酒厂将商店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犯该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责,并索赔6万余元。但烟酒店解释,店内就这一瓶酒,是和客人调换而来,自己并无侵权故意。那么烟酒店卖出一瓶假酒,却要付出6万元的赔偿,是否有理呢?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剑南春酒厂诉称,今年3月1日,该厂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海市浦东南路上的 “浦东某烟酒商店”的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
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工作人员购买了包装完好的 “剑南春”浓香白酒一瓶并支付价款350元整。经剑南春酒厂鉴定,该 “剑南春”白酒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且在被告陈某开具发票上盖章署名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金辰百货店”工商信息不存在。
剑南春酒厂认为, “剑南春”品牌历史悠久,是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采购 “剑南春”白酒时未施以较高的合理注意义务,亦未从合法渠道进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等。
对此,该烟酒店的负责人称 “冤枉”,他解释了这瓶酒的来源:今年春节后,附近的一位老人拿这瓶酒到自己商店,说是孩子们孝敬的,他舍不得喝,便想到商店换点日用品。店里就此收了下来,兑换了价值300元的日用品给老人。
烟酒店的负责人告诉法官,自己已经如实陈述了酒的来源,并非不正当渠道得来。商店里只有这一瓶酒,且只卖了这一瓶酒。商店与剑南春厂所认为的侵权行为在本质上不相同,商店酒的来源正当,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也无侵权行为。同时,该负责人也表示自己从浙江来上海经营烟杂小店,小本经营,剑南春厂主张的高额赔偿也显失公平。
不过,剑南春酒厂对于烟酒店的辩解并不认可。酒厂认为,烟酒店没有提供合法取得酒的依据,无法证明自己所说的这一事实。而酒厂公证了烟酒店销售假酒的事实,对此烟酒店无法否认。同时,烟酒店是从2008年开始经营的,可能都存在侵权行为,酒厂只对这一瓶酒提起索赔,其依据是酒厂的声誉和其他法院的判例。
据悉,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双方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