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15 15:32:57 作者:王秋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婚前个人的房屋,婚后经过拆迁获得配售房和安置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这个问题取决于动迁部门安置工作的考虑因素,即夫妻中原房屋权利登记人的另一方是否对动迁有所贡献或有多大贡献,配售房的价值与安置补偿款是否与婚前个人房屋的价值同等。动迁部门安置时如仅考虑被拆迁的婚前个人房屋的面积,婚后配售房又登记在婚前个人房屋产权人名下,则配售房仍属于该产权人个人所有;但若动迁部门安置时还考虑了婚后家庭人口因素或者婚后另一方在配售房上有投资的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另一方在配售房增值上的贡献值,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