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iPhone6抄袭国产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时间:2016-06-24 12:12: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苹果公司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裁定外观专利侵权,陷入“禁售”风波。这是2012年来苹果在中国再次遭遇类似纠纷。不过据媒体20日向苹果求证称,iPhone6和iPhone6 Plus在中国市场仍正常销售。

  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5月19日发布的公告,该局裁定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复电讯、北京中复电讯工体东路电讯商场三家公司销售的苹果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裁定上述三家单位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 plus手机。

  苹果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对于该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立案。

  据称,在上诉期间,“禁售”暂缓执行。

  与2012年的“商标门”类似,此次起诉苹果侵权的仍是一家毫不知名的小公司——佰利公司,该公司母公司2014年发布了“100+V6”手机,即外观专利“手机(100C)”的上市型号。2014年7月,“手机(100C)”得到外观专利授权,同年9月,苹果的iPhone6手机发布。

  尽管知识产权诉讼是科技公司常用的竞争手段,如苹果和三星的专利侵权纠纷,华为和三星的专利纠纷,但都是势均力敌的公司。考虑到苹果公司高达5000多亿美元的市值,且其工业设计得到全球业界的认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使得两款当家产品处于违法境地,苹果的处境相当尴尬。  

  苹果冤吗?这是该事件发酵以来最大的疑问。综合手机(100C)和苹果iPhone6外观图片,可以看出,两者的确有相同的元素,如长方形形状、圆角、黑色边框等。但二者的不同也非常明显,如苹果手机下方只有一个功能键,而100C下面有三个键,在其得到外观专利授权的2014年时,这种设计已经成为安卓手机的“标配”。

  外观是否应得到保护,法律界对此认识并不相同。2012年苹果曾经起诉三星外观侵权,美国法院就考虑到iPhone的整体美学设计只是通用设计,尚不足以受到保护。在中国市场,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实际上中国手机厂商抄袭苹果更多。

  也有人认为,100C的外观专利授权在先,而苹果iPhone6发布在后,从法律角度讲,苹果并不冤,应该吸取专利方面的教训。

  但讨论归讨论,苹果是否侵权仍有待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外观侵权的判断,有相当大的主观因素,如判断原则之一是消费者是否能够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在该原则下,不同标尺得到的结论会大相径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将对手机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苹果真的会被禁售吗?这需要参考苹果与中国“相爱相杀”的大背景。中国是苹果手机最大的生产基地,郑州和重庆都因苹果代工厂富士康的的入驻而成为外贸“优等生”。而苹果也需要中国,中国市场已成为苹果营收的摇钱树,苹果CEO库克曾八次访华。因此,苹果和唯冠以和解而告终符合双方利益,而这次,和解仍将是最优选择。

  专利侵权律师解读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决定苹果销售商销售的苹果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力吗?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省级的知识产权局,二者有着明确分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有权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并对侵权成立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般表现有“禁售令”等。因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决定苹果销售商销售的苹果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此有法定职权。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权颁布禁售令吗?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基于专利法的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有权颁布禁售令。

  3、苹果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诉讼为行政诉讼。

  4、在苹果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禁售令需要暂缓执行吗?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因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禁售令不需要暂缓执行。

  5、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侵权?

  外观设计是以产品为载体,通过不同于同类产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获得市场利益的回报。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路径主要考虑以下方面:首先应当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产品类别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设计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者有无实质性区别,对此判定主体应当是基于被比对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再次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具体方式是指由被比设计的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区别,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对比。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的,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外观设计也构成等同。

  6、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通过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对其发明创造的垄断权,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因此,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品格”,外观设计既然属于发明创造的一种,就必须体现出这一与现有设计不同的专利法意义上的“品格”。

  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此,现有设计抗辩强调的是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晓,这样就使得在后的外观设计丧失了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特征,不应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被控侵权人可以此作为自己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如苹果公司在申请日之前公众已能从公开途径获知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则佰利公司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而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当然不应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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