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04 15:59:2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惠腾版权律师就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谈一下家谱著作权问题。
【判决要点】
国家版权局对作品进行登记并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时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单独证明著作权的存在。本案中,原告虽就《陆氏宗谱》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陆氏宗谱》涉案部分没有体现原告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文字。涉案“忠烈堂”堂号也系根据南宋左丞相陆秀夫的谥号“忠烈公”产生,并非原告独创。因此,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不成立。
原告:陆道龙
被告:陆逵,陆坚,陆体才(等)
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告陆道龙以《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以下简称“《陆氏宗谱》”)作者的身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版权局经审核,对陆道龙于1991年创作完成并发表的《陆氏宗谱》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书。《陆氏宗谱》全套12册,其中第1-6册为光绪甲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
被告陆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纂《中华陆氏通鉴》(以下简称“《陆氏通鉴》”),共5册,第1册《陆氏源流考》、第2册《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陆氏大统谱》、第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其中《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使用的堂号为“忠烈堂”。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歪曲、篡改并大量剽窃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后,编辑成书并公开出版发行,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指出被告的侵权行为分为两部分,其一为被告在《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陆氏宗谱》第1、2册的部分内容;其二为被告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原告第7、8册“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原告“忠烈堂”堂号。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观察】
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原告是否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原告虽然就涉案《陆氏宗谱》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查,故本院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查。
经审查比对,原告《陆氏宗谱》涉案第1、2册与陆氏先人主修的老谱中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1、2册的内容、顺序均一致,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所形成的相同的文字,因此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原告在《陆氏宗谱》第7、8册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与老谱第7册封面上使用的堂号相同。故“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
《陆氏宗谱》其他几册内容均与本案无关,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
二、被告是否存在版权侵权行为
原告《陆氏宗谱》第1、2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忠烈堂”堂号也并不是原告独创,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剽窃其《陆氏宗谱》第1、2册内容以及第7、8册“忠烈堂”堂号,理由不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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