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专利侵权诉讼不要慌,专利律师教你如何抗辩

时间:2016-12-23 17:27:24    文章分类:

  专利侵权案件一旦被法院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将会面对巨额的索赔。一些企业主遇到专利纠纷就害怕了,原因是对我国专利制度不是很了解,把专利想得过于神圣,很多情况下收到法院传票或者律师函就迫不及待的与对方和解,给了专利流氓以可乘之机,其实专利诉讼并没有那么难,专利律师教你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理由:


  (1)否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抗辩:


  遇到专利侵权诉讼,第一时间考虑的是,涉嫌侵权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目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是必经的程序。大量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专利权时,被告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目的无外乎两种。其一,利用无效宣告请求,将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基础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达到使得专利权人无法主张权利或者被控侵权标的物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其二,利用无效程序,尽可能地拖延时间,以便转移财产和证据,使得专利权人即使赢得侵权诉讼,最终也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


  (3)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条规定的出台,为被告侵权人提供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使用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不侵权的法律依据。但目前司法实务采用的是,被控侵权人在运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进行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时,引用的现有技术的量被限定为一项,现有设计的量被限定为一个。即一项现有技术或一项现有设计必须充分揭示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或设计特征,不能用多项或多个现有技术、设计去进行抗辩。


  (4)先用权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实践中,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由两个不同的发明人分别研究开发出的事情是常见的。这里的相同是指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制造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制造的产品技术特征相同或实质近似,而非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的产品的型号相同。因此当被控侵权产品为多种型号的产品时,即使某一型号被控侵权产品未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销售,但只要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销售的其他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实质差别,也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相同产品”


  (5)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原告主张权利之时,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并超过两年的,那么原告将丧失胜诉权。例如,被告在自起诉日两年以前就生产并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是现在由其他经销商进行二次销售时被专利权人起诉。在这种情形下,专利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由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进行二次销售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二次销售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则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6)销售者提供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指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或销售时不知道其所使用或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其所使用或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于其他经营者,从而欲使自己被免除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直接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文的规定表明,如上述抗辩成立,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抗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除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特别是停止继续使用、销售的行为的责任。本条规定意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使用或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地为被控侵权者所提出,已成为了我国专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以上是专利律师介绍的几点专利诉讼抗辩方法,如果您正在遭遇专利侵权问题,高沃律师将为您提供完善的专利诉讼方案。

  高沃http://www.gaowolawfirm.com/index.php?m=view&a=index&aid=519高沃律所

执业机构: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网络法律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娜律师 > 李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