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闻标注来源,算著作权侵权吗?

时间:2016-12-27 11:22:2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网站转载一些新闻,比如新浪、腾讯,但是会标明来源,这样做算著作权侵权吗?有没有什么风险?

  高沃著作权侵权律师为您介绍一下:

  《著作权法》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因此,别人的新闻如果未注明不得转载,是可以刊登的。

  如果仅仅是包含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享有版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所以你如果转载时事新闻注明出处了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了。

  但是,除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如新闻摄影,时事性文章,通讯、评论等并没有被排除保护。所以,转载这类新闻作品要征得版权方同意的,否则会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高沃http://www.gaowolawfirm.com/index.php?m=view&a=index&aid=521专注知识产权诉讼,免费咨询电话:400-888-4619

执业机构: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网络法律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娜律师 > 李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