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套路深,商标布局需全面!

时间:2017-02-08 14:19: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AUPU 奥普”标识案做出终审判决,历时7年的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凌普公司诉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和杨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奥普”标识案,以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诉讼胜诉而终。

  最高人民法院民再21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12号民事判决;三、驳回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商标与涉案公司之间的关系

  2010年9月,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凌普公司以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和杨某未经许可擅自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奥普”标识,侵犯了其第17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奥普卫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奥普卫厨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就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AUPU 奥普”及“AUPU”标识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问题上,最高法院审理后在评述中指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引发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被诉侵权标识在产品之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奥普卫厨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之上使用‘AUPU 奥普’及‘AUPU’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利的侵害。在此基础上,杨某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行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有证据显示,凌普公司在对涉案商标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多次因不规范使用或突出使用“奥普”文字等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商誉攀附的对象,正是在市场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奥普电器产品。

  由此可见,涉案商标中的“奥普”文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实际上来源于奥普卫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使用行为。涉案商标虽然在“金属建筑材料”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当与新能源公司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

  整个案件简单概括就是:杭州“奥普”不仅被傍名牌还被反咬一口,听起来像闹剧却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历时7年的诉讼给杭州“奥普”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负担也有声誉上的毁损,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商标布局,避免商标侵权,商标的全面保护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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