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侵权必知以下几点

时间:2017-02-09 16:29:52    文章分类:

  俗话说得好,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知识产权,卖苦力的血汗终有流尽的一天,卖产品的成本控制和其他因素潮汐变化不确定,而知识产权是将智慧变成财富来增值,三者优劣不说便知。

  李克强总理提出来的“大众创新 万种创业”之后,大家创业与创业热情高涨,针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新的认识,就我们知识产权律所而言,今年光申请商标一项,数量就比去年翻了一番,这真真是好兆头。

  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商标的认识还暂时停留在注册和使用上。商标注册下来后,在使用过程中积累的无形知识产权价值随着时间会越来越值钱,这时候很容易就会有不轨之人盯上商标,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不法勾搭,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所以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管理和保护好商标是一项很重要的事情,一定要及时避免、挽回无形中流失的财产损失。

  商标保护最主要一项即防止、阻止商标的侵权。那么怎样算是商标侵权呢?

  《商标法》主要在57条和58条规定了侵权的类型,主要存在以下这些侵权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这里“同样的商标”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是细微的商标,是最典型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这类侵权具体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二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类似商品”指在商品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具有大致相似的特征;“近似商标”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两者都易使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来源而误认、误购。“容易导致混淆”是我国首次在商标法中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实践中它是具体个案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综合认定的价值判断,通常以具有一般谨慎成都的消费者进行普通的观察时,易于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相关信息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

  上述这些情形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必须以容易导致混淆为标准,从法律规范的逻辑上分析,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判定属于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在存在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的基础上,第二步再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若容易导致混淆则侵犯商标权成立。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是在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与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一样,都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侵犯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是销售者在主观形态上分故意和非故意,若是故意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若非故意,即销售者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在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基础上,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许可的印数之外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这两种都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行为,都是对商标标识的侵犯,区别在于前者“伪造”的本身是假的,后者“擅自制造”本身却是真的。此处“销售”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市场上的销售。这些都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侵权者或者非法利益而侵害商标注册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是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一种“反向假冒”,其做法是擅自将商品上合法贴附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其他商标后投入市场。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非法掩盖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误会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购,进而也阻碍了注册商标发挥其功能及商品声誉的发展,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均带来损失,甚至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这一项是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和合法权益。这是一种辅助侵权行为,按照《侵权法》规定的普通侵权来对待,主要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侵权成立: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或者没有认识的可能性,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客观上要有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7、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这也是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字号和商标都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搭便车”“傍名牌”等现象,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容易误导消费者,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8、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做了兜底规定,因市场发展中新事物层出不穷,商标的侵权形式也是复杂多样,这里将为列举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更全面的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这两年商标注册量的剧增,市场上对商标的重视与日增加,根据事物两面性的规律,与此同时对商标的侵权情形必然水涨船高。商标在市场上被侵权,小则损失企业效益,若不及时制止,市场上假冒伪劣横行,企业品牌的声誉急剧下降,更甚者市场中或将不再有该品牌的一席之地。上述是我国目前商标法规定的主要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实践中企业或者个体组织等在注册商标成功后,应积极对所享有的商标权进行保护,若发现有侵权现象,及时予以追究或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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