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7 16:15:22 文章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前提是拥有有效著作权作品。有效的著作权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二是具备独创性;三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者缺一不可。
【以案说法】
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艺术品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一体化公司,致力于陈设艺术品设计研发,坚持原创,注重作品的文化性和艺术性。2014年11月,A公司创作的“大鹏展翅”艺术雕塑作品被发表在某杂志上,获得了市场一致好评。此后,A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生产、推广销售该艺术产品,起初销量一直很好,但到2015年中下旬,销量开始严重下滑。经A公司调查后发现,B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大鹏展翅”的同款产品,两者在外形上并无实质差异,一般的消费者无法分辨,且B公司的产品价格更便宜。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著作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多次警告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但B公司均不予理会。
【法官看法】
在认定B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侵犯A公司产品的著作权时,重点在于两个公司的产品是否“实质相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例如“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律师点评】
那么,如果在现实中确实遇到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时,如何搜集、保全证据呢?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证据有以下三种: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就上述案例来讲,A公司要起诉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首先要确认侵权主体,在掌握B公司名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网络查询B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其次在搜集B公司侵权的证据时,可以做一个购物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向B公司购买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最后要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侵权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B公司因此获利的数额,只能有法院判决酌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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