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204号 原告耿维木,男,汉族,1941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受害人卢士明丈夫。 原告耿仁东,男,汉族,1968年1月6日生,住址。系... 查看全文>>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