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强奸罪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11-15 11:41:52  作者:张赛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关于xxxx一案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书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家属高言宝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所律师张赛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查阅相关资料,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现对犯罪嫌疑人xxxx涉嫌强奸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xxxx与本案“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xxxx,了解到xxxx多年来一直从事“包工头”工作,文化水平欠缺,“被害人”跟随xxxx在工地干活,二人经常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数次。

犯罪嫌疑人xxxx在公安机关陈述内容表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两年以前就属于“老相好”,xxxx在其儿子家中住了一年多时间,于2015年3月28日(农历)返回临沂。2015年4月下旬(农历),犯罪嫌疑人xxxx去砖厂买砖时,与“被害人”再次相遇,“被害人”主动要求与犯罪嫌疑人xxxx发生男女关系,该行为被砖厂监控记录。

辩护人自犯罪嫌疑人xxxx处了解到,其与本案“被害人”发生关系后,都会给予“被害人”几块到几十块的费用。
   二、从法律的规定来分析,很难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犯罪的最关键环节。换一种说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同其发生性行为,是准确认定强奸罪名的关键,而二人发生关系的视频监控录像所记录的事实并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因此不能推定犯罪嫌疑人存在强奸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针对此类似案件情形的办案原则,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因此,在本案中,通观全案、具体分析、区分,区别对待显然不可或缺。
   综合上述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显然是犯罪嫌疑人xxxx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xxxx不构成强奸罪。

诚然,xxxx受限于文化水平,其道德操守可能存在重大缺陷,但将道德领域问题无限上纲为刑事案件毕竟会损害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且犯罪嫌疑人xxxx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深忏悔。希望贵院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犯罪嫌疑人xxxx一个合理认定。

以上意见,忘予酌虑。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张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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