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强奸罪辩护词

时间:2016-11-15 11:42:26  作者:张赛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强奸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法律和事实方面有了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人定罪证据不足。

1、受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本案受害人xxxx于2015年6月9日14时接受询问时称与被告人发生了关系,且说自己患精神病。

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中记录:“2015年6月9日13时许,兰陵县xxxxxxxx报称:2015年6月8日上午10时50分许,其家属xxxx(精神病人)在xxxx的空心砖厂被xxxx强奸。”

本案受害人xxxx于2015年9月6日接受询问时,自始至终均陈述其与某人“好”,而“好”字并不代表其与某人发生了性关系,且是与数十人发生性关系,该陈述内容与6月9日陈述内容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形,受害人前后供述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综上证据材料,报案人并非受害人xxxx本人,系xxxx,至于xxxx与xxxx是否系合法夫妻关系有待法庭查证。而在侦查部门得知xxxx系精神病人后,其所作供述时是否系在受害人xxxx精神病发病期间,侦查部门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排除。因此,xxxx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期间不具有认知能力,是否系受他人指使、胁迫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受害人xxxx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使用。

2、本案缺少关键生物检材证据

2015年6月9日xxxx报案称受害人于2015年6月8日被强奸,而侦查机关并未对受害人进行妇科拭子检查,提取生物检材。因此,该案中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3、报案人xxxx所述录像资料并未作为证据提交,被告人未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

报案人xxxx2015年6月9日报案时称:“其调取了监控录像……,在录像里就只能看到xxxx一动一动的和俺对象发生关系。”而侦查机关并未调取相关录像资料,且该录像资料系被告人是否具有报案人所称行为的关键证据。

被告人归案后,侦查机关并未要求被告人对报案人所称现场进行辨认,因此,对于案件实际发生情形,被告人与受害人是否实际发生了性行为存在疑点。

4、2015年9月18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5年9月18日16时10分,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时,询问人签名处仅“xxxx”一人,说明在该次讯问时,仅xxxx一位工作人员参与了讯问并记录,且被告人拒绝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之规定,该讯问形成的笔录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本案无生物检材、无录像材料、报案人所述内容未查证、受害人所述内容是否真实无法证实、受害人所述内容前后不一致、无证人、无辨认记录的情形下,起诉书中对被告人起诉的事实无任何有力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本案证据材料存在疑点

1、xxxx于2015年6月9日报案时称其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侦查机关并未对其真实关系进行核实;

2、受害人xxxx在接受询问时称自己患有精神病,侦查机关并未要求其合法监护人到场;

3、侦查机关对xxxx、xxxx进行询问时,并未要求其二人对受害人进行辨认,根据侦查机关提供材料显示,受害人户籍信息已经注销,二人所述基本情况是否即为受害人本人存在疑点;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依据的现有证据均存在各种疑点,且该疑点均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

本案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受害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受害人在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期。

而本案缺少生物检材、录像材料、案发时证人、辨认记录等众多证据,且报案人所述内容未查证、受害人所述内容是否真实无法证实、受害人所述内容前后不一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不足,且根据公诉机关现有证据,均存在各种无法解释的疑点,应当作出合理补充,否则应当排除证据。

                                                             辩护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张赛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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