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时间:2016-12-16 10:49:00    文章分类:刑事资讯

生活之中,往往会因琐事出现纷争,甚至大大出手也是可能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些人体质特殊,可能会因为轻微的伤害而死亡,比如有人就因轻微暴力致癫痫患者死亡后分尸被逮捕,那么这时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轻微暴力致癫痫患者死亡后分尸

2014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居住处,因琐事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掩埋于院内。被告人蒋某某为掩饰犯罪行为,假意与村民寻找被害人王某某。后因尸体腐败发生膨胀,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用自制扎枪捅扎尸体进行放气。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蒋某某为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后抛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死亡后被他人用锐器分尸。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13岁)均系天津市静海县中旺镇大庄子村村民,王某某有癫痫病史。2014年10月3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蒋某某家大门口附近玩耍,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患有癫痫病,且癫痫病发作后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因琐事对王某某进行打骂,致王某某癫痫病发作。蒋某某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当日及之后数日,被告人蒋某某为掩盖罪行将尸体掩埋于院内,并假意与村民多次外出寻找被害人王某某。其间,被告人蒋某某认为已掩埋的尸体腐败膨胀,遂多次用自制扎枪捅扎尸体放气。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蒋某某为毁尸灭迹,在家中用剪刀将尸体肢解成九块,将躯干及四肢分装在两个白色编织袋内,驾驶家中摩托车分别将上述两包尸块抛弃至天津市静海县中旺镇大庄子桥附近青静黄排水渠北侧河堤及静海县中旺镇大庄子村村南护村河内,将尸体头部抛至青静黄排水渠内。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3年4月10日在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死亡后被他人用锐器分尸。

法院裁判: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特殊体质,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病发,又未进行正确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有癫痫病史,且癫痫病发作可能会出现死亡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因琐事掌掴被害人致其癫痫病发作,此时,被告人蒋某某即具有了刑法理论中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即其有义务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被告人没有选择诸如拨打急救电话或告知病人家属等普遍被认可且行之有效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而是为了实现本人免受追责的目的,将被害人拖进自己独居的院内,进而又转移至居室内,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有效的救助而死亡。其主观心态是为保全自己而不考虑其他,甚至是置被害人死活于不顾。被告人蒋某某主观心态为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方面为不作为,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说法: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蒋某某的杀人行为是轻微暴力诱发特殊体质者生命危险的作为行为与因伤害行为诱发他人生命危险后,未实施正确救助致人死亡的不作为行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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