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时间:2017-08-07 00:13:47  作者:律师  文章分类:仲裁诉讼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仅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不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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