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时间:2017-01-01 20:29:15  作者:张春月 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殊法定解除情形有:

 (1)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如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二、如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应在此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解除权归于消灭,此即是合同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因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注意行使期限问题,错失期限将会丧失解除权,此时即便享有解除权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实务中对方催告的方式一般是发送律师函,此律师函将可作为通知催告的证据使用。特别注意不要使用口头或电话通知,很难形成证据使用。另外,律师函不仅起到通知、催告的作用,还能够威慑、警示对方履行合同。

3、解除权的行使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实务中特别注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经常遇到对方接到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之后,不作任何回应,事实上即已发生了解除的法律效果,提醒当事人注意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时要慎重考虑是否积极回应,阻止合同解除效果的发生。

作者:张春月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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