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08 14:31:36 作者:张春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针对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基于预定、预购、订购等方式多为获得更优惠价格、朝向更好的商品房进行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在未正式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即是预售阶段,针对此期间购房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首先,购房人查验出卖方是否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体了解什么时间能够拿到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了更稳妥起见建议在出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署其声明,保障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及时返还购房人已经缴纳的房款及相应违约金。
其次,出卖方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判断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起诉前出卖方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即为有效。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双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便是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着购房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务必谨慎阅读合同的具体条款,尤其是涉及到具体明确的允诺内容,这对合同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作者: 张春月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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