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抓获如何维权
时间:2017-02-06 11:24:05 作者: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例: 2014年9月11日23时00分,雨伞边防派出所接一匿名群众举报,有一新疆籍女子欲携带毒品从缅甸老街进入南伞客运站,并利用南伞至昆明的卧铺车将毒品带至昆明,接报后,南伞边防派出所立即指派执勤人员在南伞客运站附近排查。9月12日3时30分,蹲点守候在南伞客运站的执勤人员发现阿某提着一个手提包进到车牌号为云***卧铺车,约10分钟,阿某空手下车欲离开,执勤人员立即上前对其盘问,阿某看见执勤人员后立即调头企图逃跑,后被执勤人员制服并上镣铐,并在卧铺车驾驶员床铺下的铁箱内查获一个装有毒品的手提包,该手提包的大小、轮廓与阿某携带的手提包一致,并当场从该手提包内查获了黄色胶带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18块,净重6337克。 经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阿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支招
当场抓获如何维权 阿某在执勤人员蹲点被抓获,可谓人赃并获,此时,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我们就必须从现有证据入手。突破点为两个:公众场合(车牌号为云***卧铺车)、手提包(称与阿某携带一致)。 本案案件线索来源指向的时间、地点、人物、运毒方式较明确,但在卷宗证据上仅有执勤人员出具抓获能够直接指向阿某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且该证据与当事人阿某的辩解【(1)坐卧铺车旅游,并且卧铺车是公众场合,为什么一定怀疑是我;(2)手提包一样不能证明手提包里的毒品就是我的毒品,万一有人嫁祸给我呢】形成对抗性证据。 镇康县公安局在一、二、次补充侦查时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前后矛盾,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查获的毒品包装物上提取的指纹不是阿某所留,阿某所做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镇康县公安局认定阿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阿某在我律师事务所的努力下无罪释放,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小结
古代有人赃俱获之说,但今有证据不足不起诉之说。时代在发展,法律在进步,我们相信再一个阿某案件也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寻到公正的审判。我们是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我们时刻在您身边,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