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纠纷,能否要求一方当事人的配偶负担合同义务

时间:2017-06-18 17:25:37  作者:张林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陈某将房屋租赁给宋某使用,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宋某未按时足额支付2016年度的房屋租金,陈某遂将宋某与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夫妻共同支付欠付的租金,理由是涉案房屋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使用。法院最终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驳回陈某要求宋某妻子共同支付所欠租金的诉讼请求。发生合同纠纷,能否要求当事人的配偶负担合同义务?

一、      案情简介:发生合同纠纷

2012年12月,陈某将房屋租赁给宋某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年租金45000元,付款方式是一年一付,后因双方中间发生矛盾,宋某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陈某2016年度房屋租金,故陈某将宋某诉至法院,并将宋某的妻子李某列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的租金,理由为涉案房屋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使用。李某在庭审中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是事实,但房屋租赁合同系陈某和宋某签订,李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同意承担责任。

二、法院判决: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对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义务约束作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担合同中产生的义务,本案所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并无李某的签字确认,陈某亦未举证证明该合同得到李某的追认,故对陈某要求李某支付欠付的租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一方当事人的配偶负担合同义务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在合同纠纷中笔者认为:合同关系是着重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权利,约定义务,并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而上述第二十四条是解决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负债务的承担问题以及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故和诉讼中合同之债是有所区别的。故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不应将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因为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明确当事人,就无法明确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双方主体,在产生纠纷后,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故应当把合同中各方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生争议时各方当事人能够依据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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