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万赠与未如约使用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时间:2017-09-04 11:18:06  作者:张林华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语:附义务赠与中,当受赠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又应怎判断受赠人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呢?请看本文关于胡静女士的案例。

案例回顾:馈赠医生四十万合作开办诊所 合作失败诉请法院撤销赠与 

胡静于2014年去常澄处看病与其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胡静病情有所减轻,便对其心存感激。经双方协商,胡静赠与常澄40万元,用于在昌平区某处开办中医诊所。2014年11月17日,胡静与常澄签订赠与协议书一份,对赠与的款项及用途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日,胡静、常澄签订“中医诊所合作协议书”,约定:胡静出资10万元,常澄出资40万元,由常澄筹建中医诊所。常澄收到胡静赠与款和投资款后,为诊所申请了企业名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先核准,但一直未成功获得卫生局的相关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双方为此问题发生严重分歧,中医诊所也一直保持无证试营业。2016年7月7日,常澄要求与胡静分割财产,停止合作协议。 胡静认为:常澄之举不守信用,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且有违其赠与的初衷,因此诉请法院撤销赠与协议书,并要求常澄返还赠与款项40万元。 

法院判决:合作失败属于市场风险 撤销赠与有违公平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胡静在赠与协议中明确其赠与常澄的40万元用于开办双方合伙组建的中医诊所,该协议为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常澄是否已履行赠与协议所附义务。从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和合作协议来看,胡静对于常澄履行义务应达至何种程度以及中医诊所建立之目的未能实现应如何处置赠与款项未进行明确约定。实际中,常澄取得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也积极申请卫生局批准,并在试营业期间接诊病人,应算履行相关义务。 另外,胡静与常澄签订的赠与协议时,应明知筹建中医诊所可能失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其应承担就此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如因诊所开办失败就将赠与资金撤销,则是将合同风险完全转嫁于受赠人,违背合同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胡静的诉讼理由与请求。 

律师说法:附义务赠与应明确义务内容 维护赠与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赠与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受赠人的义务,以及未履行到何种程度属于违约。这样才不会出现本案所述情况,从而保证赠与人的赠与初衷可以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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