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瘦身预付10万元没效果 余款不退条款让人愁

时间:2017-08-20 22:40:14  作者:张林华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语:预付费式消费模式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一般消费者会在消费前预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可实践中,因消费者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且在协议中存在明确的余款不退条款的前提下,消费者还能否以未享受服务为由要求返还余款呢?请看本文关于王女士的案例。

案例回顾:为瘦身预付10万元没效果 余款不退条款让人愁

2015年7月18日,王女士与瘦立得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王女士选择瘦立得公司提供的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八五折从卡内扣划;服务期限为一年。且协议约定:如王女士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则其不能要求退还余款。王女士在接受瘦立得公司一个月服务之后,丝毫未见效果,深受打击,于是要求瘦立得公司退还其余款9万元。但瘦立得公司以余款不退条款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无奈之下,王女士将瘦立得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判决:余款不退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属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的服务费用10万元为预付款,由此可享受服务项目八五折的优惠。关于余款的退还问题,法院认为,王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有明确的余款不退条款,但该约定是格式化条款,而且综观服务协议及声明书的内容,仅对王女士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而丝毫没有对瘦立得公司在不能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相应约定。因而瘦立得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王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明显加重了王女士的责任、排除了王女士的权利,故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的该些约定应无效。

但考虑到王女士单方面放弃服务存在过错等因素,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判定王女士也需向瘦立得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预付式消费模式更应注重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领域的任何合同本身,在主体地位上都不具有完全的平等性,消费者作为信息相对弱势一方,理应得到权益保护上的必要倾斜。预付式消费模式不仅需要消费者先行支付大额价款且必须一定程度上限制自身的消费选择,那么,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经营者就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回报,或价款上的,或质量上的。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此类格式条款如果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明显失衡,应当被认定无效。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一旦与经营者缔结合同,也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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