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运输毒品罪?

时间:2017-05-21 20:38:23  作者:何显刚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非法运输毒品便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运输毒品罪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黑么色扎乘坐巴中至西安长途客车行至川陕交界的京昆高速陕西入口处时,在公安民警例行检查中当场从黑么色扎胸罩内及裆部卫生巾内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80包,2014年5月16日、5月17日黑么色扎又先后从体内排出疑似毒品海洛因15包。2014年5月29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黑么色扎身上及体内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95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34.69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黑么色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黑么色扎明知海洛因为毒品,而乘坐长途公交车进行运输334.69克,数量较大,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但其称自己不懂法,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可以部分采纳。被告人黑么色扎明知海洛因为毒品,而乘坐长途公交车进行运输334.69克,数量较大,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但其称自己不懂法,不是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可以部分采纳。

 

律师说法: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藏在身上或者体内的方式,乘坐长途汽车,从四川巴中至陕西西安,属于典型的运输毒品行为,且输运毒品数量达到334.69克,判处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更多相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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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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