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利拒绝分红,如何保护股东分红权?

时间:2017-06-14 10:38:16  作者:李慧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商事诉讼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公司分红的纠纷不在少数,股东关于分红的权利产生纠纷的情况实属棘手。那么如果公司盈利拒绝分红,如何保护股东分红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盈利却不分红,股东诉讼请求分红权

段某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股东,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20%。明日国际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逾三年,自设立以来每年均有良好盈利可供股东分配,且公司尚无使用盈余扩大经营或投资之计划。段某每会计年终后均要求公司分配红利,但全被明日国际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于股东会上否决。为此,段某以明日国际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红利。

法院判决:股东会议决定分红方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股东,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20%。公司连续三年无法定理由拒绝分配红利。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保护股东分红权?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本案中,甲既为公司实际出资之股东,按《公司法》第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同时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股东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盈利拒绝分红,如何保护股东分红权?”案例的具体介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股东分红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下进行依法维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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