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怎么办?

时间:2017-05-22 00:23:08  作者:付堃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汤某系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去年被公司派往美国进行了一年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到公司后,由于其技术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公司对他的薪水按公司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提高。但汤某对现在的工作岗位和薪水产生了不足感,为此想换份满意的新工作。
公司领导获悉汤某的念头,找到汤某交流,并拿出汤某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提醒汤某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前辞职,就得按协议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向公司承担10万美元的培训费。汤某当然不想支付这10万美元的违约金,但又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收入。于是,汤某偷偷地在一家台资公司找了份兼职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汤某便在非工作时间在台资公司工作。没过多久,汤某在台资公司工作的事情被公司知道了。公司领导对此十分生气,找到汤某,指出了汤某兼职的行为会影响他在公司的工作质量,并要求他尽快与台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安心在公司做好本职工作,公司既往不咎。只要汤某努力工作,做出了成绩,公司会在职位与薪水上进行考虑。汤某口头答应了,并向公司领导作了深刻的检讨,但实际上他还是在非工作时间到到台资公司上班。后来,汤某的行为又被公司知道了,公司多次限期汤某与台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其仍然无动于衷。公司迫于无奈,做出了单方解除汤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他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怎么办?
就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来说,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在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员工,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汤某与某软件公司维系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台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多次要求其改正,汤某拒不改正。因此,软件公司完全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单方解除与汤某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之余,在外从事兼职工作,而不少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聘用了这些劳动者。如用人单位觉得自身所聘用的劳动者在外兼职之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可以以书面方式通知该劳动者,要求其及时改正,该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应保留已尽书面通知义务的资料,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付堃律师 > 付堃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