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5 16:39:5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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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股权登记是不是股权变动的标志
2009年3月12日,孙某与徐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在A灯具公司15%的股权,转让价款 为31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A灯具公司迟迟未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此,孙某提起诉讼。诉称,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至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告知原告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股金31万元。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的股东身份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原告的股东身份已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和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材料予以确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股权登记是不是股权变动的标志
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徐某存在违约行为,现以被告徐某违约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其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股金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登记是不是股权变动的标志
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金,被告A灯具公司亦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此后,原告亦参与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由此可见,原告已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公司重大决策的告知义务主体均为A消防灯具公司,而不是被告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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