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6 21:37:29 作者:余水清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双方在约定合同必备条款后,也会就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的违约情况以及纠纷做出规定,当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如何判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权转让纠纷出现后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
2013年2月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并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协议还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4月2日前,向原告付清所有股权转让价款,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送交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受理的同时,被告须向原告出具该转让价款的欠款单,并由廖某提供个人担保,至付清出让金止。该出让金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13年4月2日,逾期按照所欠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日息。超过2013年5月2日,尚未付清则每日收取所欠价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欠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3年4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4763225.92元,逾期按照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如果在2013年5月2日之前未付清,则每日收取所欠价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欠款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向原告方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尚欠转让款45103225.92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转让款45103225.9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欠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应于2013年4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4763225.92元。原告自认被告在2013年3月份支付股权转让款466万元;同年4月27日,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同年7月10日的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同年9月4日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因此,被告目前尚欠股权转让款45103225.92元(94763225.92-466万-3000万-1000万-500万=45103225.92元),应当予以偿还。
由于被告未按照《欠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5103225.9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廖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廖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纠纷中如何判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违约金约定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认定违约金“过高”之后,应如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标准是什么?对此,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并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可以确定,原告的损失实际为应得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而原被告约定的“每日收取所欠价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明显超出实际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被告在对违约金提出抗辩后,法院可以最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来判处应赔偿的违约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