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1 13:50:3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导读:2014年8月,吕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将房一套房作为吕某劳动合同期满5年的奖励,系争房屋却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吕某该如何维权?法邦网为您解析。
案例解析:员工获公司奖励一套房却被查封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2009年3月19日,吕文炜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吕文炜全面负责A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20,000元(包含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半年预付一次,每次支付120,000元,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支付;5年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给予吕文炜一次性奖励500,000元。同年8月28日,吕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提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公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供吕某居住,并提供装修费用75,000元;若吕某为A公司服务满劳动合同约定的5年期限,则该套房屋作为A公司对吕某的一次性奖励,届时A公司必须将该套房屋的完全产权转让给吕某,并确保上面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贷款情况;A公司将该套住房奖励给吕文炜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次性奖励500,000元不再执行。然,同年3月20日,系争房屋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至今,系争房屋未能实际过户。吕某起诉A投资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房屋折现款1,300,000元。
法院判决:实物履行不能时以市价偿付 判赔吕某13万元
系争房屋实为A投资公司给予吕某服务期满的一种奖励,因承诺的奖励为实物,并非现金,而实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实物履行不能时,当然应以该实物目前的市场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故判决:一、上海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某某一次性奖励1,288,300元。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约定奖励 履行不能时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合同履行等事宜产生的纠纷。本案中,A投资公司承诺奖励的房产因被查封而无法过户,但实物履行不能时,应以该实物目前的市场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故A投资公司应以房产对应的市场价格补偿员工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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