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6 10:56:2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驴友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驴友”一词源自网络,“驴友”是对户外运动,自助自主旅行爱好者的称呼。特指参加自助旅行、一般性探险、爬山、穿越等爱好者。上述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发性。“驴友”参与上述各项活动大多是自愿行为,他们大多以网络联系方式,自由结合形成“驴友”团队。
二是传染性。“驴友”探险和其他业外活动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很多人积极踊跃参加,“驴友”论坛的传染效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是松散性。以网络自发形成的外出团队,由于网民的匿名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特征,决定着参加此类活动的人员组成较为松散,甚至相互之间并不进行沟通。四是权利义务的模糊性。“驴友”团队大多没有参加旅游公司,没有合同存在,因此,“驴友”之间、“驴友”与其他主体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驴友”在旅游时受到伤害其队友责任分析
“驴友”组团旅行可以分为以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和没有任何约定三种形式。在第一种形式下,各方权利与义务较为明确,不存在究责难题;第二种形式,虽说有口头约定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举证困难问题;第三种形式由于缺乏合同基础,究责更为困难。
因此,在开展“驴友”活动中,“驴友”组织者与其他“驴友”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关系,同时要和相应的旅行社签订合同,而且应事先购买人身伤害保险,以保障出现意外后能够妥善得到补偿。然而,在现实中,第二、三种形式属于“驴友”外出活动的主流趋势,参与“驴友”活动的人除了自己为自己行为负责外,在司法实践中应赋予“驴友”团队组建者与其他“驴友”之间具有一般意义的“合同”关系;“驴友”团成员之间具有最低限度的照顾救助合同关系。只有固定这种合同关系,才能够让“驴友”们参与和组团更富于理性,避免各类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