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8 14:56:1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导读:在民事诉讼上,有的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却会遇到法院因故暂缓立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超过起诉时限呢?法邦网为您解析。
案例解析:法院暂缓立案 被告认为超过起诉时限
原告某信托公司在执行裁定送达证上签收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其主张于2013年5月3日至一审法院立案部门立案,一审法院立案部门告知其因为诉讼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需要研究,故暂缓立案。原告某信托公司又于2013年5月3日至一审法院申请立案,因现行规定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财产标的标准收费还是按件收费不明确,需研究后再决定如何立案,故一审法院立案部门告知某信托公司暂缓立案。被告陈某答辩本案起诉已超过法定时限。原告某信托公司在执行裁定上签署的日期是2013年4月19日,在起诉状上的日期为2013年5月11日,已经超过了15日的起诉期限,因此应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信托公司在执行裁定送达证上签收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其主张于2013年5月3日至一审法院立案部门立案,一审法院立案部门告知其因为诉讼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需要研究,故暂缓立案。经一审法院核实,信托公司确于2013年5月3日至一审法院申请立案,因现行规定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财产标的标准收费还是按件收费不明确,需研究后再决定如何立案,故一审法院立案部门告知信托公司暂缓立案。一审法院经研究后按照财产标的收取诉讼费,信托公司根据一审法院通知及时申请立案,故信托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律师说法:因法院方面的原因 诉讼时限不超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十五日是对执行异议之诉规定的法定的起诉时限,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信托公司根据一审法院通知及时申请立案,故信托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