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帮忙要回集资款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合法吗

时间:2017-07-30 15:04:05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企业改制收取员工股本金 法院院长帮忙要回集资款

公司改制不成功,十万元集资款眼看成泡影。虽然手握法院判决,怎奈公司解体后,财产清算混乱,很难保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日前,一场历时近二十年的经济纠纷,在汤阴法院院长的亲自努力下,通过抢抓机遇,多方协调,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1998年,汤阴县某公司在进行企业改制时,收取了本公司职工龙某股本金10万元,后公司因改制不到位,将龙某10万元股本金转为了公司集资款。汤阴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龙某集资款10万元,并付相应利息。该公司上诉至安阳市中院后,维持原判。龙某拿着判决书,来到汤阴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返还其10万元集资款。

案子进入执行环节时,该公司已基本处于停业状态,连法人都没有,只有一个临时推举的负责人和几名职工代表看护的几间破旧房子。无奈,汤阴法院执行法官只好找到该公司的开办单位县某局。经查,该公司财务上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剩的几间破旧老房子,产权还有待划清,案子执行一下子陷入僵局。直到2015年,汤阴法院得到一个消息:县里将启动老街道改造工程,有可能牵涉到该公司的一片土地。执行法官立即赶往县拆迁指挥部了解情况。果然查询到该公司的几套老房子正在改造范围之内,且涉案房产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很快将划拨到该局账户。但拆迁指挥部负责人表示,老城改造工程是全县重点工程,补偿款的截留划拨势必会影响全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且补偿款还要首先考虑用于赔偿该公司下岗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等。一方面是事关全县大局的重点工程进度,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公司员工的生活基本保障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哪一方都是必须认真慎重考虑的。为方便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与县里的协调对接,汤阴法院院长苏洪涛决定自己包案,直接出面向县里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并协商案件的妥善解决方案。同时又亲自出面,多次做申请人龙某的调解工作,既讲法,又讲情,晓以大局和轻重利害,最终促使县某局与龙某达成执行和解,即由县某局从拆迁奖励金中拿出6万元给付龙某,龙某自愿放弃部分本金、利息和其他权利,使一起长达二十年的老案得以圆满执结。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由此受到的损失,因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考虑被告公司占用原告龙某资金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给龙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该被告公司应偿还原告龙某股本金。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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