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3 22:43:10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假冒张学良曾孙当上主任 因欺诈劳动合同判无效
据新闻晨报报道,2012年5月底,吴先生伪造了一堆证件,冒充张学良曾孙,向某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
一年后,吴先生辞职。按常理,说了谎能全身而退蛮好。可他却继续出花头。企图揪住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把柄”诉请双倍工资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多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先生持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欺诈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据《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两个前提条件:
① 有欺诈的行为;
② 欺诈行为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
简单地说,。吴先生因为有了“张学良曾孙”这个“特殊身份”才获得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这个谎言,对于贸易公司的决定是起了决定作用的。所以,吴先生的谎言构成了欺诈,他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劳动权益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