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擅自转委托 受托人转委托的条件

时间:2017-09-15 16:13:48  作者:杨再坤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受托人擅自转委托 委托人起诉获支持
    2010年10月,梁军在淳化县农行搞基建时欲租赁建筑设备,经人介绍租用刘强的建筑设备,双方约定由刘强找人将设备运至淳化,运费由梁军承担。后刘强即委托王刚将建筑设备运至淳化交给梁军。梁军收到设备后在发货单上签名,支付了运费,并委托王刚将预付的租赁费500元交给刘强。工程竣工后,刘强又委托王刚找梁军结算。因梁军工地上扫尾工程未完结,请王刚帮其支撑设备,王刚在为梁军支撑设备时不慎被掉下的料斗砸伤住院。后王刚又委托李磊持刘强的结算单找梁军结算。李磊将运费、租金及建筑设备交给了王刚,后刘强多次找王刚索要设备王刚以要求刘强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返还,刘强诉至法院,请求王刚按设备评估价8012元返还现金、设备租金500元及评估费800元。

受托人转委托的条件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确认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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