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停车却失窃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

时间:2017-09-26 14:36: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宾馆停车却失窃 车主将宾馆告至法院

华电宾馆为姚一和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月26日,广西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姚一和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广西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59号的综合楼1楼(现租赁给工商银行使用的面积除外)、2-8层(709房间除外)租赁给姚一和经营酒店。租赁期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协议第九条第五点中约定:姚一和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行负责该产地内的物业、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因使用该场地经营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协议第十七条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停车场地条件发生变化,姚一和应与新的物业方协调解决,广西华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协调。

2011年1月22日,原告蓝佳林驾驶其所有的桂GAG655小型普通客车入住华电宾馆,期间,蓝佳林向华电宾馆交付住宿费80元,华电宾馆向蓝佳林交付了车辆出人牌,出入牌中载明:1、车辆出入华电宾馆必须领牌,离开时交牌,一车一牌;2、进入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并按车停放,锁好车;3、妥善保管此牌,不准转借他人,此牌不作为失车索赔凭证,如有遗失此证,车主凭借、行驶证,身份证到门卫登记核对,并交工本费10元,方可放行。当日3点50分左右,蓝佳林的车辆被盗,蓝佳林随即到五里卡刑侦大队报案。原告故诉请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什么是消费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2、保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的,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合同标的物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可替代物的,如果当事人对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有约定,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没有这个约定,保管人还是应返还人寄存的原物。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发生,即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可见,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到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是就保管物的瑕疵负瑕疵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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