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约 租期应该怎么定

时间:2017-11-18 15:33: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件详情:

    张先生与某通讯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的房屋租赁给某通讯公司建设移动基站,租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租赁期满三个月后,张先生多次催促某通讯公司迁出房屋给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某通讯公司至今拒不迁出,故张先生于2014年7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通讯公司辩称:对方在合同期后未提出异议,双方应按原合同再延续5年租赁期。仲裁结果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仲裁评析:

    租赁期满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是原合同期限,应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张先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到期未续约:可随时解约。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张先生与某通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期满,张先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只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贵州乾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贵州 贵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再坤律师 > 杨再坤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