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诉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03-09 14:26:08  作者: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李婉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日,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80000元,首付款180000元,贷款400000元,买受人如未按约付款,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日,王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并出现贷款逾期。2015年12月,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支付房地产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利息及罚息。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第二、王某是否应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支付利息及罚息。

三、服务过程

本所主办律师庭前认真仔细研讨案情,分析论证诉讼策略,制定诉讼代理方案,庭审中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约定了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现因王某逾期支付首付款,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王某应承担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王某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三、王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四、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支持房地产公司要求购房人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的诉求。法院认为,要求购房人支付房地产公司代其清偿的利息及罚息,应由房地产公司另案起诉解决。

笔者同意法院的观点,房地产开发商诉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依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诉求购房人支付代其清偿的利息及罚息,是行使追偿权,是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但在实践中,确实有法院一并审理一并判决的,笔者认为这也是法院出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

六、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提示

广大购房朋友,在购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的合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

 

 

 

作者:李婉秋

                                  联系方式:13624466078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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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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