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不构成“不可抗力”

时间:2012-01-01 23:15:21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案情]

  李某毕业后来工作,他看中了一套位于F区的商品房,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后房产新政出台,李某不愿履行合同。

  [评析]

  房产新政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本案中,房产新政对于李某而言能否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呢?笔者认为不能。首先,从“能否克服”的角度分析,因为税费数额变化不大,李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形,不能以此作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定理由。其次,从“能否预见”的角度分析,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购买方对政府随时可能出台调控政策应当有所预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也不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最后,不可抗力虽然包括政府行为,但往往是指政府的征收、征用等,一般不包括政府出台某种政策。

  生效的合同应当履行。一份有效的合同自生效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约束力,除产生法定理由外都应当严格履行,这就是契约精神。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房价预期不同,往往产生分歧。如买方预期房价可能下跌时,就想办法不履行合同,找出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本案中,房产新政就成为李某不想履行合同的理由。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能履行的合同应当尽量促使当事人履行,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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