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9 14:07:19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某李2009年12月份与被告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2010年7月1日,某李与被告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单位后,因为公司岗位短缺,安排某李息工。某李息工期间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无果。
2023年5月,公司向通过微信向某李发送了报道通知,要求某李6月1日到公司报道。6月2日,向某李邮寄了《返岗通知》,但某李未收到。6月15日,公司向某李发送了短信,要求返岗,某李回复要求公司出具劳动合同,公司未回复。
2023年6月26日,某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
二、律师观点:
息工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资。某李此前居住、办公地点都在不在甘肃省,本次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到甘肃没有与员工协商,且某李在解除前没有收到了6月2日的返岗通知,只是在6月15日收到了短信。公司以连续旷工10天为由解除,没有事实依据。
三、公司辩称:
我公司是合法解除,以履行通知程序。息工工资已过时效。
四、法院判决:
本案仲裁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公司不服提起了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息工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某李自 2010年7月1日起非因本人原因息工待岗,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约定按照每600元标准向赵梦璐支付息工待岗期间生活费。该生活费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关于违法解除,因公司不能提交微信通知原始载体、也不能提供2023年6月2日《返岗通知书》被退回的原件,公司无法证实已经通知某李返岗,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系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某李息工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1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