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一方能要求“青春损失”赔偿吗?

时间:2012-06-07 20:28:46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2008年6月同在上海打工的罗美丽和张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春节,罗美丽跟随张强到其家中过春节,张强父母对漂亮贤惠的罗美丽十分满意,遂督促两人早点结婚,但是罗美丽和张强两人觉得各自都还年轻而且经济收人还不是十分稳固,谈结婚为时尚早。张强的父母听后也不再强求,只是决定让他们俩先把婚约订下了,等以后时机成熟了,再正式进行结婚登记。罗美丽和张强二人也不便再推脱,便答应了。

   春节过后没多久,两人便又启程去上海打工了。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双方的了解更加深人,各自的缺点也日益暴露,罗美丽发现张强不仅平时喜欢喝酒,喝酒后还经常无理取闹,甚至对自己拳脚交加。几次争吵下来,罗美丽已是遍体鳞伤。感觉生活绝望的罗美丽,向张强提出了分手,可是张强坚决不同意,跪求罗美丽的原谅,并主动写下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本人张强保证今后一定认真改正错误,好好疼爱罗美丽,如果再发生酗酒事件,一定会主动离开罗美丽,不再纠缠罗,并支付罗青春损失费2万元。罗美丽见张强态度诚恳,便再次原谅了他。可是没多久,张强又酒兴大发,还借着酒劲当众辱骂自己,罗美丽再也忍无可忍,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张强。分手后,罗美丽向张强索要协议书上载明的青春损失费,张强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罗美丽将张强告上法庭,要求张强履行协议,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协议中,虽然张强承诺如果终止恋爱关系会支付罗美丽2万元青春损失费,但是该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罗美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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