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欲处置房产

时间:2012-06-07 20:30:4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案情

  王女士与郑先生相识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离婚律师 )时两人都有家庭,但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之后,王女士于1995年离婚,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没有登记结婚。2005年5月15日,由郑先生执笔,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郑先生与王女士经过多年相处后,现在双方共同认为性格很不合,各方面差异太大,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2002年购置本市(离婚律师 )某处房屋产权归王女士所有,其中(离婚律师 )证先生投资20万元不要王女士偿还。2、出于王女士母子生活困难,购房时借部分银行贷款,郑先生承诺补偿王女士10万元,于2006年5月15日付清。3、两人从此互不干涉生活,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及生活关系,否则不履行本协议的一方会良心遭受谴责,愿承受法律处罚。之后,郑先生只付给王女士2万元,剩余8万元并未拿出来。王女士多次索(离婚律师 )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立即给付补偿款8万元。

  评析

  王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分手协议”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王女士与郑先生因为并没有办理相应的结婚手续,而且郑先生并没有离婚,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离婚律师 )方的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的人身关系。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是为了解除双方间非正常的同居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此份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定之契约,(离婚律师 )该契约当属无效。因此,王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分手协议”应为无效协议,郑先生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离婚律师 )的补偿,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债务。所以,王女士要求郑先生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得(离婚律师 )到法院的支持。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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