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共同房产应该平分

时间:2012-06-07 20:31:5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一名有妇之夫和情人同居近十年。分手后,情人将两人同居时买的房子卖了,并将卖房款据为己有。男子得知后将情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售房款。法院作出了判决:售房款应该双方各分一半。 

  42岁的张亮和34岁的沈玉从1998年就开始同居,沈玉还先后生下两个私生子。2007年,两人结束了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两人买过一套房,是以沈玉的名义买的。可就在今年,沈玉把这套房子卖了,还完按揭后,沈玉将剩余的38万余元售房款占为己有。  

  张亮得知后,将沈玉告上了法庭,要求沈玉应该将卖房所得的钱还给他。张亮说,这套房的首付款和按揭全都是他承担的,沈玉现在的做法很没有道理。  

  而沈玉则认为,她与张亮在相识乃至后来共同生活中,并不知道张亮已婚。共同生活中,她也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帮助张亮创业,但张亮在发家致富后却置自己和孩子不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亮和沈玉自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应该视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的原则处理。因此,沈玉应偿还一半的卖房款给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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