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7 20:31:5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42岁的张亮和34岁的沈玉从1998年就开始同居,沈玉还先后生下两个私生子。2007年,两人结束了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两人买过一套房,是以沈玉的名义买的。可就在今年,沈玉把这套房子卖了,还完按揭后,沈玉将剩余的38万余元售房款占为己有。
张亮得知后,将沈玉告上了法庭,要求沈玉应该将卖房所得的钱还给他。张亮说,这套房的首付款和按揭全都是他承担的,沈玉现在的做法很没有道理。
而沈玉则认为,她与张亮在相识乃至后来共同生活中,并不知道张亮已婚。共同生活中,她也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帮助张亮创业,但张亮在发家致富后却置自己和孩子不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亮和沈玉自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应该视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的原则处理。因此,沈玉应偿还一半的卖房款给张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