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孙心远律师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时间:2012-07-17 19:34:26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一) 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 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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