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卖给第三人但未过户的房产可以被执行吗?

时间:2012-07-17 20:00:09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案件:甲欠乙钱款,审理判决后,乙申请法院执行甲名下的一套房产。因该房屋正在被拆迁,乙申请执行该房屋的拆迁款。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房屋甲于7年前已卖给丙,该房屋是丙的个人财产,乙不得执行该房屋的拆迁款。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法院的司法行为。

于是,丙找到律师,委托提起诉讼,把乙作为被告,要求1、确认该房屋归丙所有,基于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归丙所有,2、停止对该房屋拆迁款的执行程序。

双方争议:

原告诉称:

1、丙早在7年前跟甲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随后甲向丙交付了房屋。自此,丙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拆迁。

2、至于未能过户的原因是甲故意躲避造成的,丙从买房开始不断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甲最初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甲消失,丙再也联系不上甲,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因此,未能过户的原因错不在丙。

3、该房屋是丙一家唯一一套住房,丙是老年人,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不得执行该房屋。

 被告(乙方)辩称: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甲。

2、该房屋的水电使用量过少,实际上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的时间过长,丙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过户,而丙未起诉,因此,未过户的原因丙有过错。

法院判决:

   1、基于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归丙所有,2、停止对该房屋拆迁款的执行,3、驳回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起案件类型是平时较少遇到的,法律术语叫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其中主要有三大法律问题:一、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可以执行该房屋;二、丙是否可以提出要求确认其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三、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停止执行程序。

首先,本案最重要的核心问题,甲、丙未办理过户手续,乙是否可以执行。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在诉讼之前并未生效,甲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本案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错不在丙,因此,法院判决停止执行该房屋的拆迁款。

其次,丙提出要求确认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由丙享有该房屋的拆迁利益,法院支持了拆迁利益由丙享有的诉讼请求,却驳回了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甲名下,丙不可以确权之诉代替产权登记。

虽然实际上保护了丙的利益,但笔者认为,这两项判决内容是自相矛盾的。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属于丙的前提是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房屋所有权虽然需要登记生效,但也可由法院判决确认所有权。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案外人可以提出保护其实体权利的确权之诉,法院的这项判决让人匪夷所思。

       最后,笔者认为,法院也不应判决停止该房屋拆迁款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已经规定有程序上的救济手段,执行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那么,为什么笔者会提这个诉讼请求,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个请求,对于丙来说,是非常直接的效果,丙心里的石头可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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