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牛”得离谱 霸王条款“牛”得离谱

时间:2012-07-17 20:05:38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房产进入牛市,一些开发商在文本合同上的“霸王条款”牛气冲天,消费者有理也得忍三分,维权显得疲软无力。
  日前随一验房机构前往市郊的一处别墅验房,发现尚未交付使用的新房大面积空鼓、裂缝以及部分墙面渗水。别墅售价在每平方米1.35万元左右,应属高档别墅,如此质量,使业主有些胸闷。记者提醒业主可依据合同找开发商交涉,然而业主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22条上面是这样写的:“甲方(房产商)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开发商补充的一个“0”倍,就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一套别墅几百万元,因为工程质量而不能如期入住,开发商只承担修复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太不讲理!
  记者看到“补充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且维持原状。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登记备案。在此情况下,视作甲方完成了按期交房的义务。”如此条款,不但霸气,而且滑稽,岂有“登记备案”就算“如期交房”的道理?好比顾客到商店买东西,营业员收了钱却给了一件残次品,顾客抗议,营业员说“登记备案”了就算“交易成功”了。这是什么逻辑?
  业主十分不服,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现在别墅用地已是“绝版”,我卖一套少一套,你不买我还不想卖呢!就是这样的强势“理论”令业主“胸闷也要吃进”。
  补充条款的第六条更有意思:“本项目的售楼广告、楼书、模型、样板房及其数据、图片资料等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对本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均以政府的最后审批为准。”如此一来,原来广告、楼书上如诗如画的美景、美妙诱人的数据、弹眼落睛的样板房统统“随风而逝”,就像一句流行歌词: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拥有一个幻境!你想打官司吗?对不起,开发商早就想你所想,一句“均以政府的最后审批为准”让你放弃维权!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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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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