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如何识别就业欺诈

时间:2012-09-06 23:52:50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现实中,有人常说“简历不做假,典型一大傻”,社会竞争攀升,导致劳动者想方设法的找工作,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简历上动手脚的比比皆是。律师介绍,因为作假简历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
    关于缔约告知义务,实践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劳动者的就业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者并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向劳动者了解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必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
    劳动法律师提示:如果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能做的就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按照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行政部门也不会做劳动者作出任何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手段向劳动者进行追偿,但是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欺诈人员无须向用人单位进行任何赔偿,此时劳动者因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所付出的唯一代价就是丢失了一个工作机会。
    对于企业来说,就职者的就业欺诈会导致企业要按照同等岗位员工的工资支付其劳动报酬,在发现其欺诈行为后,又得花费其他成本招聘新员工等,因此上海劳动法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先对劳动者的背景作调查,甚至有的高层管理者更是需要做背景调查,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律师做背景调查。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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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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