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时间:2012-09-06 23:56:0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张先生先前被某公司聘用,签订合同的时候,上面有一条关于试用期辞退员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的条款。当时张先生没多想就签下了,事后公司在试用期将其解雇,那么张先生是否可以获得被解雇赔偿金呢?律师为大家来分析。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如案例中那位人力资源经理可能会持有这样的理由,“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
劳动法律介绍:《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案例中公司绝对会败诉的原因就在于把辞退试用期的员工想象得过于简单。
因此,张先生只要将用人单位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上海劳动法律提醒:在员工不违背员工职责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