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28 23:32:32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09年1月在某电子公司筹备建立期间即开始在公司工作,一直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仍在该单位任职,故应视为双方自2009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公司筹备期的相关规定,但按《公司法》规定,筹备中公司的责任,应由筹备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张某参与了公司筹备工作,公司成立后,他的劳动关系转由公司继承,因此公司筹备期间也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所以公司应该支付给张某从2009年1月起算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