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弓钉位置打偏导致下肢瘫痪

时间:2013-10-04 00:04:37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一、案情介绍:
患者因右下肢腰腿痛一月余 ,2007年10月10日于医院行CT检查示:L4/5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突出;腰椎轻度骨质增生。于2007年10月15日于医院骨科住院治疗。于10月18日行“椎间盘突出症椎板减压+内固定+植骨术”。术前医方推荐植入内固定的好处,说患者病变部位今后永久不会发病,要发病就发在其他位置。术后患者感到左下肢(原健侧)麻木、疼痛、无力、整条腿无法抬动,原右下肢疼痛好转,患者及家属每天向床位及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反映,可得到的回答是手术中的正常现象,会恢复的,根本没有引起医方的注意,特别是10月22日晚左下肢疼痛剧烈难忍,主治医师予静滴地塞米松、甘露醇、甲强龙后,当晚疼痛稍好转。并于10月23日行腰椎X线检查,说没问题。随后患者左下肢因仍疼痛难忍、不能活动,分别于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晚上或下午静滴以上补液 。并出现胃部不适。(激素副作用)。患者当时每天提出左腿疼、麻、且活动受限相当厉害是否要紧,医方回答,2-3个月以后就会好的。11月3日医方说病情好转,要患者出院,嘱回家自行弥可保针肌注,两月后门诊复查。当时出院时左下肢疼痛、不能活动。出院后遵医嘱,患者隔日弥可保治疗,左下肢麻木、疼痛、活动受限非但没好转并出现左足内翻。患者家属拿10月23日腰椎片于六院骨科就诊,那边医师告知左侧椎弓钉位置内偏了压迫神经。11月21日患者家属找到当时仁济医院骨科主治医师,当日住院查CT:左侧椎弓钉位置偏内侧,并于椎管关系密切,当日主治医师向患者及家属表示由于这个钉子压迫L5神经根,故引起患者左侧肢体症状体征,表示需做弥补,需行第二次手术,并表示此次医疗费用为院方承担。11月23日下午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向家属表明由于他们过失,造成患者目前不良后果,要求行第二次手术,把左侧椎弓钉向外挪动,解除对神经根压迫,并表示3至6个月左下肢功能会恢复。家属要求可请外院医师会诊协助手术。院方拒绝,表示有能力做好此手术。于11月26 日行第二次所谓“神经根探查术”。术后左下肢胀痛稍好转,但外侧皮肤麻木明显,后伸/外展肌力下降,走路不稳。医方医师曾答应外院会诊,结果未来,予德宝松激素局封治疗。术后右侧背部出现一囊肿,医方医师承认是长期卧床引起。患者前往六院、华山医院就诊建议康复治疗,患者住在仁济医院骨科4床,医师查房敷衍疗事,医方医师表明目前无特别治疗,不予康复治疗,建议患者出院。目前患者从腰部至左下肢仍感肿胀、麻木、疼痛,肌力下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更不要说原先的工作了,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于2008年5月22日因院方要求出院。

二、纠纷处理经过:
该案件发生后患者与医院方协商,但效果一直不佳,因本患者的女儿为医师,诉讼中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我方不服,认为患者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所以又申请了市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基本满足了患者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诉讼的重点就是争取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诉讼和鉴定以前,律师仔细分析患者的病史资料,结合相关的诊疗规范,发现医方存在致命过错:
一、医方2007年10月18日行第一次“椎间盘突出症椎板减压+内固定+植骨术”手术存在植入锥弓钉位置明显偏差,与患者目前左下肢不能正常行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方2007年10月18日行第一次“椎间盘突出症椎板减压+内固定+植骨术”手术存在植入锥弓钉位置明显偏差,造成了左侧锥弓钉位置内偏从而压迫了L5神经,造成了患者术后患者感到左下肢(原健侧)麻木、疼痛、无力、整条腿无法抬动,目前患者从腰部至左下肢仍感肿胀、麻木、疼痛,肌力下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更不要说原先的工作了,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力,而患方从其他有关专家这里了解到,“椎间盘突出症椎板减压+内固定+植骨术”手术全过程均由X光透视机进行监控,所以手术中可以知道锥弓钉位置是否有偏差,有偏差的话可以立即发现,所以这不是一个医疗技术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医方是依据诊疗常规认真操作。
二、第一次手术后患者及家属多次向医方提出术后患者感到左下肢(原健侧)麻木、疼痛、无力、整条腿无法抬动,但医方由于不负责任,一直未发现锥弓钉位置明显偏差,使的患者第一次手术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与患者目前腰部至左下肢仍感肿胀、麻木、疼痛,肌力下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患者第一次手术后,患者及家属每天向床位及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反映,可得到的回答是手术中的正常现象,会恢复的,根本没有引起医方的注意,特别是10月22日晚左下肢疼痛剧烈难忍,主治医师予静滴地塞米松、甘露醇、甲强龙后,当晚疼痛稍好转。并于10月23日行腰椎X线检查,说没问题。随后患者左下肢因仍疼痛难忍、不能活动,分别于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晚上或下午静滴以上补液 。并出现胃部不适。(激素副作用)。患者当时经常提出左腿疼、麻、且活动受限相当厉害是否要紧,医方回答,2-3个月以后就会好的。11月3日医方说病情好转,要患者出院,当时出院时左下肢疼痛、不能活动。出院后遵医嘱,患者隔日弥可保治疗,左下肢麻木、疼痛、活动受限非但没好转并出现左足内翻。患者家属拿10月23日腰椎片于六院骨科就诊,那边医师告知左侧椎弓钉位置内偏了压迫神经。11月21日患者家属找到当时仁济医院骨科主治医师,当日住院查CT:左侧椎弓钉位置偏内侧,并于椎管关系密切,当日主治医师向患者及家属表示由于这个钉子压迫L5神经根,故引起患者左侧肢体症状体征,表示需做弥补,需行第二次手术,故于2007年11月26日行了第二次手术L5神经根探查加松解术加左侧椎弓钉外移术,由于医方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仍未引起相应的重视,导致患者第第一次手术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与患者目前腰部至左下肢仍感肿胀、麻木、疼痛,肌力下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律师建议: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先别忙着争吵,而是先把证据固定下来,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10月23日行腰椎X线检查,当我们固定了证据后,我们就等于是赢了这场诉讼。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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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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