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只属于一方所有吗?

时间:2013-10-07 22:03:38    文章分类:房屋买卖

   1985年,小宾大学毕业后,分配在某市东方红汽车配
件厂工作。在同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在某纺织厂工作的
小梅。随着交往次数的增加,他们彼此之间进一步加深了
了解,半年之后,他们结了婚。小梅的父母对女婿非常满
意,在他们结婚之前赠送了一套70平方米的两居室,并
将产权过到了小梅的名下。
    婚后5年内,小两口非常恩爱。20世纪90年代初,
看到周围的许多人都富了起来,而两人仍靠着死工资,
生活过得紧紧巴巴,小梅的心里非常不平衡,她总是埋
怨丈夫小宾没有能耐。从此,一个恩爱的家庭没有了往
日的温馨,二人经常为一些小事而争吵不休,夫妻关系
渐渐出现了裂痕,但看在孩子的份上,二人还维系着夫妻关系。
    1995年8月,小梅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遇到了初恋
男友小风,在交谈中,小梅得知小风现已离了婚,自己
一人经营着一家小公司,生意还不错。在了解到小梅的
现状后,小风表示非常同情并鼓励她勇敢地走出不幸的
婚姻。此后,随着交往次数的频繁,二人又燃起了爱情的火焰。
    1996年1月1日,小梅向小宾提出了离婚,并要求
他离开所住的房屋,理由是该房子是其婚前财产。小宾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搬出所住房屋。双万到民政部门办
理了离婚手续,但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同年3月20
房屋买卖、租赁、装修、拆迁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
日,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小宾腾出房屋,但法院对其诉
讼请求未予支持。
分析
    此案涉及的是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但婚
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居住、管理使用的房屋的所有权问
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
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
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二人所居住的房
屋是小梅父母赠予女儿的,当时应为小梅婚前个人财
产,但是二人结婚已10余年之久,也就是说二人在此
房屋居住了10年以上。按照上述《意见》规定,此房
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梅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防范对策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婚前
财产就应为一个人所享有。实际上,婚前财产在婚后可
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防止将来纠纷的出现,夫妻
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还可以就婚前财产进行
公证,从而减少将来纠纷的发生。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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