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引来的双倍工资赔偿

时间:2013-10-18 23:04:14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案件简介:
  2008年4月1日后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宾馆处工作,担任厨师主管工资人民币2,000元,当时未签劳动合同,2009年4月1日,某宾馆与后某签订期限至2010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某宾馆规定厨房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为9:00至14:00,16:00至21:00,为9小时且每周只休息半天。后某在职期间,某宾馆也未为后某缴纳综合保险费。后某在2009年9月起调整工资为3,500元。2010年1月4日,某宾馆与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2010年1月11日,后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宾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补缴综合保险费等请求。 庭审中,某宾馆出示了2008年3月30日与某公司签订厨房承包协议及厨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后某工作的厨房内人员的聘用,由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用人员,并实施管理,某宾馆与某某公司所聘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述协议期限为2008年3月30日至2009年3月30日。
律师认为:
  后某在职期间是由某公司承包某宾馆厨房业务,后某是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也是从某某公司的厨师长处获得的。应当认定后某是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后某坚持认为其与某宾馆建立劳动关系并无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后某要求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某该项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劳动权利,后某应当向某某公司主张。 某公司自认其公司规定每周工作6天的事实,某公司陈述支付给后某的工资内包含了加班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进行佐证。某公司就应支付后某休息日加班工资。但由于双方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争议,即使某公司未支付后某休息日加班工资,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故意拖欠情形,因此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支持的依据。

法院判决:
一、某宾馆应支付后某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800元;
二、某宾馆应支付后加班工资;
三、某宾馆应支付后某200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36.80元;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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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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