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混淆的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3-10-18 23:05:14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某纺织公司在回复职工疑问使这样说道:“失业保险金已经代替了经济补偿金,既然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那么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李某2007年应聘到这家纺织公司上班,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因为金融危机原因,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只好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李某领取了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听做律师的儿子说像他这样的情况,还可以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是,其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结果,公司的答复是:失业保险金已经代替了经济补偿金,既然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那么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双方协商不成功,最后走上仲裁庭。
本案的争议关键点是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后能否继续主张经济补偿权利。
本案中,企业方面故意混淆失业保险金与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违法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所在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体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颁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它由用人单位筹集,用人单位发给,往往要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
而失业补偿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具体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发给的,资金来源是社会统筹的,具有社会性、统一性,发放单位是失业保险机构。另外,还要知道原劳动部的一个规定《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和失业补偿的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单位和具体依据均不同,用人单位不能将两者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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